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榜样作用,营造学习好人、礼遇好人、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07〕9号)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礼遇对象
(一)全国、省、市、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二)荣获中国好人、陕西好人、铜川好人荣誉称号者;
(三)区级(含区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美德(孝心)少年。
第三条 礼遇方式:
(一)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礼遇卡;
(二)持礼遇卡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游览本市(区)景区;
2.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3.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在金融机构享受VIP服务;
4.符合保障住房政策的,在辖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5.在全区各居住小区倡导、推行让礼遇对象免费停车。
(三)邀请参加全区性重大活动,每年赠订党报党刊,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广泛宣传:
1.在中、省、市、区主流媒体及网站广泛宣传,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事迹编入《德润铜川》系列丛书;
2.在全区设置的善行义举榜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3.邀请参加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巡讲活动。
第四条 礼遇工作由区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礼遇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公示,确保荣誉称号的先进性。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区文明办负责,建立铜川市王益区礼遇对象资料库,及时掌握动态;
(二)礼遇对象不得以所获荣誉称号名义参与营利性社会活动;
(三)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行为的;
3.利用其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商业牟利的。
(四)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建议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礼遇卡。
1.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2.有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警示仍不改正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五)礼遇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条 礼遇卡有效期两年,区文明办负责礼遇卡的制作、审核、发放。
第八条 各镇办、区级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将礼遇的具体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兑现礼遇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