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文明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9 16:0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榜样作用,营造学习好人、礼遇好人、争当好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07〕9号)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礼遇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礼遇对象

(一)全国、省、市、区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二)荣获中国好人、陕西好人、铜川好人荣誉称号者;

(三)区级(含区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美德(孝心)少年。

第三条  礼遇方式:

(一)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礼遇卡;

(二)持礼遇卡可享受以下待遇:

1.免费游览本市(区)景区;

2.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3.在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在金融机构享受VIP服务;

4.符合保障住房政策的,在辖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5.在全区各居住小区倡导、推行让礼遇对象免费停车。

(三)邀请参加全区性重大活动,每年赠订党报党刊,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广泛宣传:

1.在中、省、市、区主流媒体及网站广泛宣传,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事迹编入《德润铜川》系列丛书;

2.在全区设置的善行义举榜中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3.邀请参加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村镇巡讲活动。

第四条  礼遇工作由区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委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区文明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礼遇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公示,确保荣誉称号的先进性。

第六条  日常管理

(一)区文明办负责,建立铜川市王益区礼遇对象资料库,及时掌握动态;

(二)礼遇对象不得以所获荣誉称号名义参与营利性社会活动;

(三)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整改:

1.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2.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行为的;

3.利用其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商业牟利的。

(四)礼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后建议由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礼遇卡。

1.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2.有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警示仍不改正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

6.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五)礼遇工作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七条  礼遇卡有效期两年,区文明办负责礼遇卡的制作、审核、发放。

第八条  各镇办、区级各行业部门、单位要将礼遇的具体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兑现礼遇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网络编辑:崔成
信息审核: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