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文明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9 15:5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区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央文明办《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暂行)》(文明办〔2007〕9号)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道德模范”是指在王益区生活、工作或户籍在王益区,荣获全国、省、市、区道德模范荣誉称号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三条  道德模范奖励帮扶工作由区文明委统一领导,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道德模范奖励帮扶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道德模范表彰奖励、宣传及生活困难帮扶等,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励帮扶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

第六条  精神鼓励: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发放礼遇卡;

(三)邀请参加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将道德模范典型事迹编入《德润铜川》系列丛书,并在中、省、市、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条  物质奖励:

(一)对荣获全国道德模范的在市上给予激励金5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激励金2万元;获提名奖的在市上给予激励金1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激励金5000元;

(二)对荣获陕西省道德模范的在市上给予激励金1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激励金5000元;获提名奖的在市上给予激励金30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激励金2000元;

(三)对荣获铜川市道德模范的在市上给予激励金300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激励金1000元。

(四)对荣获王益区道德模范的一次性给予激励金2000元;

同年荣获两个不同级别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荣誉称号的,按获得最高一级荣誉称号标准发放激励金。

(五)春节、中秋等传统及重大节日,对道德模范进行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第八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和已故道德模范生活困难的,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列为帮扶对象。

第九条  帮扶措施及标准:

(一)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二)对因见义勇为受伤而使生活受到影响的道德模范,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

(三)在全社会倡导和鼓励机关、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活动。

第十条  对道德模范的帮扶,由其居住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经镇办核实、区文明办审核后,报区文明委审批。

第十一条  对道德模范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建议由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取消礼遇待遇。

第十二条  区文明办负责对区级(含区级)以上道德模范进行奖励帮扶和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镇办、区级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网络编辑:崔成
信息审核: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