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起草有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26 16:3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区水务局修订完成了《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将修订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修订起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0年8月26日现行《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即将废止,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农村供水工作中职责,提高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平,急需修订完善《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相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本办法可以施行,办法施行后将为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政策规范依据,保证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群众饮水安全。

(二)修订起草的依据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三)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2020年3月,区水务局对《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全区11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接到任何单位及相关人员反馈意见,区级部门中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印台王益电力局、黄堡镇、王益办、王家河办无意见,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提出了修改意见。经对反馈意见、建议再次讨论修正后,经区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

将第三条修改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负主体责任,区水务局负行业监管责任,涉农镇(街道)党委书记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负领导责任,涉农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将第六条修改为:“农村供水事业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功在千秋、利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区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费用予以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农村供水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办、村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必须报经区水务局审查,并经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供水工程”;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完成建设、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5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合格后的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区政府成立王益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印台王益电力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八条 各涉农镇办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二)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日常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三)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宣传及水事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四)负责考核管理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管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各农村供水工程受益村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消毒设备正常运行、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以及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二)负责水费计收和使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保护工作;(三)督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含水表)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农村供水工程运管人员按照就近原则聘用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乡村人员,由村委会推荐,各涉农镇办选定,报区水务局备案,经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和健康体检合格,持培训证和健康证上岗工作,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费用由市区补助资金落实,不足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台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工作记录、消毒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各级管护主体及用水户应履行相应义务,确保供水正常。(一)各级管护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1. 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压标准;2. 依照批准的价格,按量收取水费;3. 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4.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5. 设立供水用水维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6. 接受区水务部门及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1. 按时交纳水费;2. 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3. 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四章 水价核收和水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水成本包括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费)、药剂费、维修费等。农村供水水价参照城市供水水价,实行基础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用水户用水量不超过标准(40升/人/天)的按基础水价核算水费,基础水价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超出标准的用水量,则执行阶梯式水价核算水费。因供水成本过高无法正常执行基础水价的工程,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行市场水价。村民自治组织广泛征询用户意见商定出合理水价,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水费抄收一般实行月抄、月清、月结制。抄表数字必须经用户确认,当面结算水费或向用户送达水费通知单限期交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逾期一周不交水费者对其停止用水,一个月不交水费者视为自行销户,但必须交清所欠水费。开始用水,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供水管理单位可根据用水户以往不良用水记录加收用水押金,待用水户正常履行义务一年后退还用水押金。

第三十八条 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费专账,单独管理核算,专款专用,在水价外不得加收其他名目的费用,交纳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收取水费和水费支出公开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用户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约束监督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将第四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安全管理修改为:“第五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

将第五章 法律责任修改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

新增:“第七章 附则”


网络编辑:高鹏
信息审核:张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