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铜川市王益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9 17:1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保障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起草了《铜川市王益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规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制定本《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国家现行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偏远村镇中推行缓慢;二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形式日渐严峻,农村集体聚餐是日常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风险环节;三是基层各部门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职责不够明确。为此,制定本《规定》很有必要。本《规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外,还参考了《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指南(试行)》,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建议意见认真考虑采纳,确保本《规定》具有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五)《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指南(试行)》

三、拟解决的问题

该《办法》印发后可以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推进困难,举办人及承办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二是解决部分基层执法人员针对农村集体聚餐方面监管不顺,无从下手的问题;三是解决基层相关监管部门及农村集体聚餐举办人、承办人职责不清的问题;四是解决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四、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及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要求,为保障我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区食药安办于2023年10月初着手起草制定,10月24日,征求了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黄堡镇、各街道办等12个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纳2条,其他单位无意见。11月初,区食药安办根据市司法局反馈耀州区、印台区相关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于11月23日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均无意见。12月1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意见和建议。2023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委办联合印发《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指南(试行)》。2024年1月初,参考该《指南》相关规定,区食药安办再次进行修改完善,1月19日征求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区卫健局、区住建局提出修改意见2条,采纳2条,其他单位无意见。2月23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五、起草内容的说明

本《规定》共五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起草制定本规定的背景、指导思想,并对农村集体聚餐相关概念做出明确解释。

第二章:职责。对各镇(街道)、各部门等相关主体在农村集体聚餐中的职责做出明确。

第三章:规范。主要对农村集体聚餐应符合的环境与设施、采购与贮存、加工与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四章:管理。主要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属地管理、分级登记指导原则、流程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体系、监管人员廉洁自律以及《规定》执行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


铜川市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网络编辑:张泽灵
信息审核:路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