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关于征求《王益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区教科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8 09:2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黄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对照《铜川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教科体局起草了《王益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办法》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现向各镇办和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卫健、住建、行政审批、税务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20日12: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盖章报区教科体局,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铜川市王益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2023年7月18日            


王益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城镇化和教育资源均等化尚未实现、人口流动性依然较强的情况下,城区学生校外托管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大量存在。为了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规范,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校教学时段为学生提供午休、就餐、临时看护等服务的经营性社会机构。

第三条  托管机构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王益区托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政府办、市场监管、教育、发改、公安、卫健、住建、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办)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副区长。

第四条  区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不少于2次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对托管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核发从业人员健康证,制定托管机构服务合同,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依法对托管机构虚假违法宣传、违规收费、超出审批范围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群众投诉多、环境卫生差、基础设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托管机构。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托管机构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为提供就餐服务的托管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及时向市场监管和各镇(街道办)推送托管机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许可情况。

第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校外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托管机构。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依法协助做好非法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第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托管机构收费政策指导工作。

第十条  卫健部门负责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安全,指导托管机构加强燃气设施安全监管。负责查处托管机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门头牌匾及户外广告牌行为。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对托管机构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非法托管机构的网格排查,并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托管机构综合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确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午休、就餐和临时看护等,不得开展任何教育培训活动,不得开展与托管无关的其他业务。托管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必须保持一致。托管机构门头牌匾、宣传广告必须与《营业执照》审批机构名称、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六条  开办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办者必须身心健康、无不良记录,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类疾病。

(二)证照齐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有就餐服务的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及收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三)配备主管人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照1︰10的比例配备。

(四)有经营场所和生活设施。托管机构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房舍,房舍须为专业机构安全鉴定B级以上;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尽量避免在居民楼内开办托管机构,禁止在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食品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独立设置。托管机构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在地上1-3层。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托管学生人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均午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均就餐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用餐、午休的设施设备,完善冬季取暖、夏季防暑设施,严禁使用明火、电暖气、电褥子取暖。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托管机构开办者承担托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责任。

(二)托管机构应当封闭化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标准。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做到全覆盖,配置安保器械,配备保安员在学生入托期间执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学生在入托期间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全程看管,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三)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装修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配置合规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托管学生开展防火灾演练。

(四)托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对托管学生实施救助、保护,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办)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预防传染病。

(二)保障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学生食谱要充分体现改善营养,确保肉类、鸡蛋、牛奶、蔬菜、水果等营养搭配。

(五)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不得向学生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六)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专用设备,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得少于125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七)日常卫生管理做到“四个一”,即一人一床、一人一杯、一人一巾、一人一套餐具。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男女不混居。学生午休、就餐、临时看护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学生日常生活用品要有标识、不得混用,并做到每日清洁,灭菌消毒。

(八)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办)和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原则,自主制定托管费用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价格和标准,同时应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原则上按月收费。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和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法人应持身份证明和有效经营场所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托管机构,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及属地社区(村)、镇(街道办)同意开设意见等,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就餐服务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办理托管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备案,申请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意见书》。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托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卫健、教育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办)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开办的托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许可,申领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网络编辑:张泽灵
信息审核:张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