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草案)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5 17:2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智慧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电子证照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一)标准规范。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共享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部门、陕西省和铜川市信息共享管理相关技术与业务标准规范。

(二)同等效力。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三)统一建设。依托全市电子证照平台,我区统一采集电子证照并入全市电子证照库,区级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另行建设。

(四)共享互认。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在各单位之间共享互认。

(五)优先使用。凡可以通过共享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的电子证照,应当优先使用。

(六)安全可控。管理单位、制发单位、用证单位等均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电子证照工作安全可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库平台,是指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发单位,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区政府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区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依托全市电子证照库平台,负责全区电子证照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务类电子证照目录的编制,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管理、监督与考核等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推进本系统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应用电子证照。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编制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共享应用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章 制发与归集


第六条 电子证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 制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作签发、注销更新等工作,并对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八条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制发单位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高频、可行”的原则,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十条 制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注销、更新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管理单位,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注销、更新。


第三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一条 用证单位应当根据我区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凡可以通过全市电子证照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第十三条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业务系统与全市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市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

用证单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应采用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

第十四条 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或者移动端,查询其所持电子证照的持证列表、证照详情等信息。

制发单位应当为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十五条 用证单位将电子证照作为办事依据使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六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电子证照制发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制发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管理单位报备。

第十九条 电子证照管理单位应当采用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证签发、注销、更新、使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制发单位应当建立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制证签发、注销和更新等过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所签发电子证照的保存期限。

用证单位应当建立身份认证、电子证照使用等过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使用电子证照所产生结果的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 区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与市级电子证照管理部门沟通,建立区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对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全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二十二条 区委机要和保密局负责电子证照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电子证照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区委、区政府应当将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工作纳入各单位“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违反本办法制发、应用电子证照的,由主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纪委监委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水务、电力、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电子证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网络编辑:张泽灵
信息审核:张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