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01 17:3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区农村饮用水水费收缴工作,建立农村居民县域饮水安全定额内最高限价和补贴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久发挥,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条例》《陕西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市政府2019年第57次专题会议《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各工程水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全区境内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各类供水工程。按水源划分包括城市自来水供水、机井供水和地表水供水等形式的供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饮用水价格是指为农村居民供给的饮用水每立方水量的价格。

第二章 补贴水量

第四条 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相结合制度,以户为单位实行计量补贴。

第五条 价格补贴的范围为全区农村居民每人日用水量40L(上限为每人每年14.6m3)以内超出4元/m3的水价。超出部分水量饮用水价格不进行补贴,按核定价格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收取。

第六条 收取水费时,由农村居民用户签字确认购水量,年用水总量超过上限部分由用户承担。

第三章 补贴方式

第七条 农村居民每户补贴水量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各户户籍人口进行核定,收取水费时在价格上进行补贴。

第八条 对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由各涉农镇办组织对供水人口、补贴供水量进行核定,每半年由区财政根据核定情况和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村居民,补贴方式由区财政部门核算后按照据实发生情况补贴至各涉农镇办。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需列支专项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资金142万元,用于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第十条 每年末,根据年度补贴范围实际用水量,由各涉农镇办负责,组织各基层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农村居民人口变化等情况对下一年用水补贴计划及时进行调整,确定补贴资金额度,由区水务部门统计汇总后报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享受补贴的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价格补贴情况在各村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补贴水量、应交水费、补贴水费,接受社会监督,各涉农镇办汇总上报区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工程、供水用户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区发改、财政、水务等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及涉农镇办,对各辖区内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指导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对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造成资源浪费或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套取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的,由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居民饮用水价格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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