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服务群众,让群众吃上安全放心水,促进供水设施管护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规范法规和市政府2019年第57次专题会议《关于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我区各村群众提供生活用水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是指从事该工程日常管护、巡查、监督以及水费收取的管理人员,包括基层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和各村组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确定
第三条 各涉农镇办按照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地域分布、供水范围、管理难度、技术含量高低等不同情况,按需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数量。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由所属村民主推荐,所在镇办研究确定,由各镇办签署服务协议。人员确定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须选择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责任心、年富力强、岗前有身体健康证明、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第六条 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且长期在村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回乡创业的青年人才或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档立卡户可优先选用。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七条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设备操作、设施维修养护、水费征收,水源地、水工构筑物、管网、阀井等设施的日常巡查,严防破坏。
第八条 处置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水事纠纷的调解。
第九条 协助区卫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有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工程、工地、乱挖乱钻等现象及时提出警示,对侵占管线的违规行为或对供水水质安全存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所在村、镇办和区水务部门,防止农村供水工程和设施遭到破坏。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一经聘用,将由镇办、区水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区域和事项进行逐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涉农镇办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的具体管理,接受区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对出现不服从管理、擅离职守且屡教不改的情形,涉农镇办可解除服务协议,并按程序进行重新选聘。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区水务部门要加强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服务水平,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章 待遇报酬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员补助由各涉农镇办按照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地域分布、供水范围、管理难度、技术含量高低等不同情况核定发放,所需资金102万元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随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所需资金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涉农镇办要制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将补助的30%作为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涉农镇办要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管理,做好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区财政、审计、水务部门要做好相应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主动、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供水固定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