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委员会关于印发 《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王家河街道推进辖区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王家河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24 10:5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河党发〔2019〕91号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居)委会,街道各办站:

新修订的《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王家河街道推进辖区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委员会

2019年6月13日


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铜川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王益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在街道上下营造“个人埋头干事、业绩群众公认、进步组织关心”的良好氛围,让“干字为本”成为铁规矩、正导向,全面推动“五个王益”建设,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办站所、辖区各村、社区。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的建设、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重点工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爱保障。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办站所、村、社区,以街道党委、办事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在区考核街道指标任务完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直接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对超额完成追赶超越年度目标任务的办站所、各村、社区,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加分。

(二)对基层党建考评年度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村、社区,以街道党委、办事处名义予以表彰。

(三)在推进区级重点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扫黑除恶、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成效显著的办站所和村、社区,以街道党委、办事处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七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拟推荐重用的党政干部,任职期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三年内至少应有一次优秀等次,所在的办站所、村、社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办站所、村、社区,党政干部可优先推荐使用,领导职位出缺后原则上从内部酝酿提拔。

(三)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推荐人选。

(四)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生态环境考核等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出1名优秀党政干部,优先推荐使用。

(五)对党建工作受到区级以上表彰的党组织负责人,在创先评优中优先推荐表彰。

(六)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受到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推荐使用。

(七)对推进党的建设、落实区级重点工作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优先推荐使用。

第八条  关爱保障方面:

(一)对获得三等功的优秀党政干部,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计划的安排培训学习。

(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同各办站所负责人每年至少谈话1次,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个人家庭生活困难或重大变故等问题的,及时进行思想政治关怀,帮助解决问题。

(三)严格落实干部带薪休假、工会福利待遇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职工健康服务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做好干部职工预防保健工作。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街道党委、办事处领导下,由党政办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街道考核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王家河街道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追赶超越、转型发展”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充分调动全街道、各村、社区党员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富裕王益、宜居王益、绿色王益、人文王益、和谐王益”建设,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铜川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王益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街道和各村、社区及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追赶超越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街道、各村、社区党员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务必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七条 可以进行容错的情形:

(一)在落实街道党委、办事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推进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民生、实现追赶超越等工作中,因注重提高效率,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八)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九)在化解各类矛盾焦点、维护稳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在处理长期缠访、闹访或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但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十一)在各项惠民政策落实中,因维护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者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三)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八条 街道党委、办事处和各村、社区受理容错程序:

(一)申请。个人或相关社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街道纪委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办站开展调查核实,核查了解申请容错个人或各村、社区实施行为的具体背景、目的、过程和后果,综合分析主客观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于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的,街道纪委可报经街道党委、办事处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听证论证。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街道纪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30日内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街道纪委在核实结束后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暂缓。对一时难以定论的,可以暂缓作出决定,一般暂缓时间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作出结论性意见,并予以答复。

(五)反馈。街道纪委在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本人或社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报备。街道纪委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街道党委、办事处,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街道纪委容错纠错的程序

(一)纪律审查中容错纠错的程序

1.信访受理阶段

在接受违纪线索和材料后,街道纪委在审查中发现应受理的举报问题线索有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经街道副书记审批后,一并进行初核。

2.初核阶段

(1)申请。街道纪委在初核问题线索时,认为有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根据容错情形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由分管领导负责,对纪委提出的容错情形进行审核,并报街道副书记审批。

(3)认定。街道副书记审批后,报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容错纠错。

(4)运用。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认定后,不属于容错纠错范围的,在初核报告中不予考虑;属于容错免责范围的,由街道纪委在初核报告中准确描述后,给予初核了结,需要纠错改正的,向被调查村、社区或个人提出纠错整改意见;属于容错减责范围的,进入立案程序,将容错减责情形 一并写入立案呈批报告。

3.立案调查阶段

(1)申请。街道纪委在立案调查时,认为调查对象有符合容错情形之一,但在初核阶段未发现或认定的,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前,根据容错情形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对在立案调查中发现的容错情形进行审核,并报街道副书记审批。

(3)认定。街道副书记审批后,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认定是否进行容错纠错。

(4)运用。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认定后,不属于容错纠错范围的,在调查报告中不予考虑;属于容错范围的,进入审理程序,将容错情形一并写入调查报告,转审理阶段;需要纠错改正的,由街道纪委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提出纠错整改意见。

4.审理阶段

(1)申请。审理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调查对象有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但在初核、立案调查阶段未发现或认定的,应在审理程序结束前,根据容错情形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在审理中发现的容错情形进行审核,并报街道副书记审批。

(3)认定。在街道副书记审批后,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认定是否进行容错纠错。

(4)运用。初核、立案、审理各阶段发现的容错情形,经街道党委会专题研究讨论认定后,不属于容错纠错范围的,在审理时不予考虑;属于容错范围的,将容错认定情形一并写入审理报告,在定性量纪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在处分决定中明确提出;需要纠错改正的,由街道审理组向被处理单位或个人一并提出纠错整改意见。

(二)监督巡查过程中的容错纠错

在日常例行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若一并发现容错情形,在转交问题线索时,经分管副主任、街道副书记审批后,将发现的容错情形与违纪线索一并转办核查,若有纠错改正情形的,必要时由街道纪委向被巡查、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及时提出纠错整改意见。

(三)通报曝光及报备

具有容错情形的问题,在通报曝光时,应征求分管领导、街道纪委书记的意见,经街道党委书记审定,是否进行通报澄清,有违纪事实是否给予曝光。

属容错免责范围的,街道纪委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办事处,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属于容错免责范围,但有其他违纪情形予以立案的,或属于容错减责范围,予以立案调查的,由街道审理组在结案后将认定结果及处分决定报同级党委、办事处,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免责减责范围: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村、社区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提醒。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给予警示和提醒,完善制度机制。

(二)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工作失误和决策偏差,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给予适当诫勉。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由问责机关,作出免责认定的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出纠错通知书,启动责令纠错程序,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整改期一般为2个月,最多不超过4个月。

(四)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

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子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从轻减轻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村、社区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四)坚持谁容错谁回访,由街道纪委对容错免责对象进行回访教育,容错免责对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防止容错免责对象频繁出现容错情形。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的纪律:

(一)全面从严治党。街道纪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既把牢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二)鼓励保护创新。要正确认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党员干部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宽容开拓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既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又信任干部、保护干部、激励干部。

(三)把握容错界限。坚决反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致使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不得申请容错免责。

第十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街道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报批程序进行,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街道党委、办事处和村、社区党(总)支部、村(居)委会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街道纪委具体负责纪律审查中的容错纠错制度落实,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街道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街道宣传工作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纪委、街道各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王家河街道推进辖区党政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全面建设“五个王益”的要求,完善街道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充分调动辖区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铜川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王益区推进区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办站所、辖区各村、社区。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街道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街道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街道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兼顾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摸底排查结果,综合运用党的建设、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民族宗教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办站所、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办站所、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三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干部。

第八条 依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核、项目建设等进行调整的情形:

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不积极主动,严重影响进度,或在项目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依据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受到中央、省、市、区通报批评的,对辖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监管失察甚至包庇纵容,或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负责人、干部。

(二)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干部。

(三)发生一级食品安全事故,或一年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及干部。

(四)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负责人及干部。

(五)连续两年被街道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管理的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市委或区委通报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或区委通报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中组部、省委和市委、区委通报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和有关干部。

(四)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党支部书记。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领导班子总体运行不顺畅、凝聚力不强,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二)领导班子闹无原则性矛盾纠纷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团结不够、互相拆台,制造矛盾、挑唆离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干部。

(三)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一般和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支部书记及有关干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政治觉悟、纪律意识差,经组织提醒、教育或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内政治生活相关规定,独断专行或者自由散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情节较重和故意隐瞒不报的。

(四)纪律意识差,不按规定履行干部外出报务程序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没有履行组织程序私自借调区外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协会兼职的;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瞒报漏报,经核查属实并外以党政处分的。

(六)个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或参与邪教活动,鼓吹不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任职试用期满,街道党组织经考核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第十三条 凡个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办站所、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直接给予免职。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干部进行调整。按照职能分工,由街道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街道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摸底报告。党政办要对辖区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及时摸底排查,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告街道党委。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考察核实。街道党委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注重听取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认真审核,综合研判。

(三)报批确认。街道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或问责追责。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心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调整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街道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制度,对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上报问责追究。

第十八条 由于身体健康、家庭原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调整。

第十九条 对调整后的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推荐任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王肖庆
信息审核: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