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街道河管家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河长制工作中辅助作用,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志愿者服务队的纪律,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志愿者服务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第二条 河管家志愿服务是从河长制管理工作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河长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河管家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服务站。
第三条 河管家志愿者是在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站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参加河道巡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河管家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街道河长制办公室、社区河长制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河管家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志愿者服务站的领导下,社区负责招募、培训、管理河管家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
第六条 一个规范化的河管家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统一的服装,统一标识;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河管家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站长期接纳河管家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河管家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河管家志愿服务工作的均可到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申请。
第九条 河管家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河管家志愿者接受所在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的培训。
(二)河管家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所在志愿者服务站的帮助解决;
(三)河管家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河管家志愿者和服务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河管家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服务站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服务站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河管家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着装统一,持河管家队旗。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河管家志愿服务范围:在辖区河段范围内开展河道巡查、治理。发现倾倒垃圾、废弃物等现象及时制止;查看河流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有漂浮垃圾等漂浮物;河道内是否存在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企业偷排或超标污水排放、河道违法建设等情况;清理河道内垃圾。对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上报至街道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