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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1〕1号
单 位 名 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公 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990
法 人:叶有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3日对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中学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12月22日,你公司在建设铜川市王益区王益中学项目时,夜间超时施工,施工至当日23点21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二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