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25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12 11:1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025

 

铜川航霄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643883B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

法定代表人:纪风荣                      

2020年10月2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作业时,焊烟收集处理装置未按规定使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1026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0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01029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态度积极,及时整改,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1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