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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43号
铜川市丹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65K87N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圪堵村22号
法定代表人:韩磊
我局于2020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4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预警二级(橙)可处4万以上7万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