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0〕3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1 16: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环罚〔202038

铜川市耀州窑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73542405L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工业园区灯泡厂

法定代表人:辛璐

我局于2020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0年11月23日,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实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我局于2020年1125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B王益环罚告〔20203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11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不符合监测规范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27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