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0〕36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6 09:3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0〕36

单位名称: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16624W

公司地址: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人:赵旭军

现场负责人:任瑞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16日,铜川市王益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新建门诊手术楼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在承建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新建门诊手术楼施工时,超时作业至23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3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二条:当事人属于初犯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124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