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0〕34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6 09:2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0〕34号


单  位   名   称:重庆中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  司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2幢18-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53021P

法    人:李勇

施工现场经理:肖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1月20日,铜川市王益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铜川市漆水河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漆水河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时,造成铜川市水泥厂车队家属院铁桥下方污水管网和黄堡镇李家沟村三组河道污水收集口48号井污水管网破损,污水外溢,未采取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3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类第三款:“不按规定制定或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11月30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商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