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字〔2020〕33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2 13:15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0〕33

        称: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址: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66XN

     人:刘少峰

现场负责人:杜建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1110,铜川市王益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铜川市王益区新川水泥厂棚户改造二号楼项目施工工地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建的铜川市王益区新川水泥厂棚户改造项目二号楼工程开工15日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33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类第三款“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属于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112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