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20〕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9 15:4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20〕25号


铜川市铁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93316042D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储煤厂区内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20〕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听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公司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5月22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商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