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王益环罚〔2020〕23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05 15:3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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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家河工业园区赵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雷涛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长期未更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8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0年8月17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3、2020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吸附棉更换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0年8月2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8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且属于初犯,结合该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9月3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商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