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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22号
铜川康德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202MJU4575493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玉华路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射线装置仍在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2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0年9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小写:¥64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合计拟处罚壹万零陆佰肆拾元整(小写:¥106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