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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12号
铜川市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435251327X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健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胡贵仲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泥潜水泵故障,导致医疗废水预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王益环听告〔202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一)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公司具体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