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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13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505296G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1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夜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未采取喷淋、密闭等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