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9 15:4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B王益环罚〔20207

 

陕西卡铂森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79M8C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家河工业园区赵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雷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51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雕刻、打磨等工序废气未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202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527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