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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王益环罚〔2020〕7号
陕西卡铂森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79M8C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家河工业园区赵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雷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雕刻、打磨等工序废气未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王益环罚告〔202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条第一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