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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49号
铜川市永恒塑泡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5688208P
地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崖队
法定代表人:吕勇
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院内建设喷漆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我局于2019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4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结合该公司具体违法行为,建议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