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铜环王罚字〔2020〕11号
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22114063X1
法定代表人:张朝印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川口路15号
2020年2月9日,我局对你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未正常使用。2.未按照规定对排放污水开展自行监测,现场未提供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一、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故障未正常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当事人监测设备已安装,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具体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二、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排放污水进行自行监测,现场未提供监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同时参考《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具体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我局于2020年2月10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20〕11号)、《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王罚听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3月13日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