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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20〕4号
铜川高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MA6X6BDDX9
地址:黄堡镇石坡村吕家塔矿旧址
法定代表人:潘莉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月6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建筑垃圾分选粉磨生产线厂房西侧露天堆存原料及沙子,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