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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连罚字〔2019〕1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地址: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张保圈石料加工点厂区部分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未密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2019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王环责改字〔2019〕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王环罚字〔2019〕1号),罚款贰万元整。
2019年1月7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大量石料、石粉仍然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连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