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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34号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22412687N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赵家塬圪堵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施工现场废油漆桶随意堆放、丢弃;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属于初犯,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量为1吨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合计处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