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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35号
铜川快运来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MA6X8AHU23
地 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河东队原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琦
我局于2019年8月1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排水沟施工过程中开挖的土方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19〕3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