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3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9-02 14:5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罚字〔2019〕37

铜川高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MA6X6BDDX9

地址:黄堡镇石坡村吕家塔矿旧址

法定代表人:潘莉娟

我局于2019年8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未建成,厂区内露天堆存部分沙子,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19年826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罚告字〔2019〕3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同时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号:2602010811900103389  

收款银行:工行王益区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82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