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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33号
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305755906T
地址:王益区黄堡镇周家村崖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杜安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8月7日,王益区环境监察大队对铜川市王益区华山料石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辆冲洗装置未按要求开启,车辆驶出时未按要求经过此装置进行车辆清洗,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19]3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环王罚听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