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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31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305505296G
地 址: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帮扶工作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雾炮机因故障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王罚告字〔2019〕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