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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26号
陕西格林春天门业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MA6X82P14N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25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数控智能自动化家具生产线自喷漆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尚未完成环保自主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