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王罚字〔2019〕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1 09:2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罚字〔201925

 

铜川市永恒塑泡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5688208P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吕家岩队

法定代表人:吕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625日对生态环保部督察组反馈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内进行喷漆、涂刷涂料作业,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9626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25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201973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