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1 09:0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7

陕西铜川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81592549F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后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516日对生态环保部强化督查反馈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堆存有大量物料未入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9517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17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第一款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524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