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6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01 09:0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6

 

铜川泽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MA6X7FJ40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靳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19516日对生态环保部强化督查反馈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原新创能厂区堆存大量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9517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16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524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