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31 15:5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14

 

铜川市骊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773811817F

地址:王益区新宜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爱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罐装车装车时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现场粉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9423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14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4月3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