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7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2 15:4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7

 

铜川市家瑞木门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30548718XT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横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31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活性炭、光氧催化装置风机不在运行。检查人员至风机处,风机才开始运转,从烟囱管道处有部分白色雾气发散,烟囱可能存在密封性问题。尚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318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325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