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9〕5号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305505296G
地 址: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3月5日省关中涉气企业专项执法行动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完成修订;2、采石场钻采机钻孔过程中产生粉尘未有效收集;3、石料车间破损、筛分、转载工段未按环评要求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且顶部大棚部分破损;4、洗砂车间未全密闭,石粉转料点未设置收尘、喷淋降尘设施;5、高钙石灰生产线成品库收尘设施排气筒无监测孔且未进行尾气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9〕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罚听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一)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二)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