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50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6:4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50

 

铜川市家瑞木门加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30548718XT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横一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101日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反馈问题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烤漆房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且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擅自投入使用;2.采样平台、危废储存间建设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101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5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烤漆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元整。(¥1860.00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陆拾元整。(¥318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108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