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 / 生态环境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46号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地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9月6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察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煤洁净洗选生产设备破碎、筛分及上煤口集尘罩和布袋除尘器破损;储煤场几个转载点未设置洒水喷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9月8日向你公司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4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关于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