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42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6:3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42

 

铜川市佳乐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949217942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小河沟

法定代表人:马大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石粉露天堆放未入棚入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823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830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