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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8号
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91112764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车间保护漆工序、焊接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