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6:2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8

 

陕西铜川福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26911127647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南路14

法定代表人:邵志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829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车间保护漆工序、焊接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8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97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