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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7号
哈尔滨永泉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78069178D
法定代表人:刘书成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12号4单元3层2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8年8月1日对铜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厂房拆除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拆除铜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废旧厂房内料斗时,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导致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8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3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8年8月2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