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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6号
陕西铜川声威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70028608C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新宜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自动监控设施氧量监测仪不正常运行;2.回转窑系统存在漏点,粉尘无组织排放;3.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3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听告字[2018]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