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5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6:16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35

 

铜川市弘鑫钙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10202305505296G

      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王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7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石灰窑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2.窑炉烟气布袋除尘器未运行;3.脱硫设施未运行;4.在线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传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7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3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听告字[2018]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86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