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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7〕29号
铜川市服务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楼大酒店: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5521324XY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任银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7年9月21日,委托陕西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咨询中心对铜川市服务楼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楼大酒店油烟排放口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表2限值,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陕环咨监字(2017)第B028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