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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8〕25号
铜川市职业病防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20074501137X7
法定代表人:刘峰
地 址:铜川市青年路金华社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8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已过期,但射线装置仍在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18年6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