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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7〕24号
铜川市王益区川秦小四川酒楼:
营业执法注册码:610202640005302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排污口,油烟净化设备处理的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向你分别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7〕20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王环听告字〔2017〕6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