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王环罚字〔2017〕2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1 14:3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王环罚字〔201723

 

铜川市海洋物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794103641N

地址:陕西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12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手续,擅自在厂区南侧新建一条煤炭洁净洗选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171224向你公司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王环罚告字[2017]19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及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2018年元月31日前拆除厂区南侧洁净洗选生产设备,厂区恢复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铜川王益区支行

户名:其他代理业务资金

账号:260201081190010338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王益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环境保护局

                     20171231


网络编辑:李智
信息审核:刘磊